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20)鲁0211刑初5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1985年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1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2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少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左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薛某某家中入户盗窃,盗得金戒指一枚、金福袋一枚、金项链带红宝石吊坠一条、白金戒指一枚(未鉴定价值)以及现金89元(面值1元的人民币89张)。经鉴定,足金金饰价值人民币418元1克,其中足金项链重11.925克,足金戒指重2.674克,足金吊坠重4.460克足金吊坠重3.763克。
2019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左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韩某某家中入户盗窃,盗得现金136元(面值100元的人民币1张、面值10元的人民币3张、面值5元的人民币1张、面值1元的人民币1张)以及圆形方孔古币1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元)。
2019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左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薛某1家中入户盗窃,盗得现金3700元(面值100元的人民币37张)。
以上,被告人左某某共计入户盗窃3次,盗窃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左某某盗窃的所有财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左某某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