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1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20)鲁0211刑初79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20)鲁0211刑初79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大专文化,青岛天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8月15日20时0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B×××××号白色福特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行驶至长白山路路口南侧莫泰酒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民警发现王某某有饮酒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6.4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检侧,在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至一万元,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乙醇检验报告;证人邢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11月5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接受讯问,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