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16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20)鲁0211刑初49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20)鲁0211刑初4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某,男,汉族,1990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新泰市,暂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治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宫某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至青岛黄岛区大洋河路华龙北厂路段发生单方事故被查获。民警发现宫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后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宫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属醉酒状态,系危险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单方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宫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宫某,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宫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宫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宫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宫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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