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16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1292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129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垒项,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威,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二部刑诉〔2019〕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明知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年,可适用缓刑,并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及时缴纳罚金,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唐某未取得BURBERRY、MCM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进购带有上述标识的箱包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06990元。2019年8月28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唐某租用的即墨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小区东区门面房内查获带有BURBERRY、MCM标识的箱包754个。经鉴定被查获的箱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96696元。
被告人唐某于2019年8月28日在即墨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内被抓获到案。
审理中,本院委托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对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结果为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手机照片资料,搜查笔录及扣押资料,证人覃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判前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胡思连
人民陪审员  江志美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豪杰
书记员田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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