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16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1086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108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住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永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一部刑诉〔2019〕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正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兰某1,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于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邵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某于2016年11月份以来,以“孙某2”身份冒充女大学生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兰某2聊天,并以自己及家人生病搬家、卖房等为由,先后骗取兰某2人民币300余万元。被告人邵某于2019年7月15日被抓获到案。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邵某持诈骗所得购买的登记在王某2名下的别克轿车一辆。同时扣押人民币119198.24元已向被害人兰某1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账单,证人张某2、王某1、微微、王某2、刘某、孙某1、程某、张某1、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兰某2陈述,被告人邵某供述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33年7月15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别克轿车一辆依法处理,所得价款发还被害人兰某1,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胡思连
人民陪审员  江志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豪杰
书记员田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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