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东与韩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1-17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20)鲁0282民初652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82民初652号
原告:王晓东,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韩笑笑,女,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王晓东与被告韩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笑笑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晓东诉称,2019年1月28日,被告韩笑笑向原告借款153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很快偿还借款,后该款经原告索要未果,诉来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韩笑笑立即偿还借款15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笑笑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韩笑笑向原告借款15300元,并于2019年1月28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借条内容载明:“借款人韩笑笑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晓东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元,借款人在填写本拮据时已以现金方式收到借款本金并出具借条,欠款人韩笑笑,2019年1月28日”,该款项经原告索要未果,诉来本院。
上诉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韩笑笑向原告王晓东借款15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付。被告韩笑笑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其法律后果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笑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晓东借款本金1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盟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国先
人民陪审员  姜寿岱
人民陪审员  徐洪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桂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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