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2020-01-16
青岛海事法院 (2019)鲁72民特251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72民特251号
申请人:李树君,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平,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树君申请宣告公民王洪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9月24日,被申请人王洪村在海域捕捞作业时,不慎落水,经多方搜救,至今下落不明,经莱州市公安局三山岛边防派出所证明王洪村已无生还可能,故请求宣告王洪村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洪村,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北赵村398号,住该村,系申请人李树君之夫。2019年9月24日,王洪村在随“鲁莱州渔66692”号渔船在生产作业时不慎落水。莱州市公安局三山岛边防派出所于2019年9月29日出具证明,载明:2019年9月29日10时许,施申柱到所报称:2019年9月24日14时30分许,施申柱驾驶鲁莱州渔66692号船舶载运船员王洪村(男,居民身份证号,山东省沾化县冯家镇赵村398号)在经度120°30.800E、纬度38°35.600N(渤海湾第39渔区捕捞作业时,船员王洪村不慎落水,经多方搜救,至今未归,已无生还可能。
申请人李树君申请宣告王洪村死亡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王洪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洪村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洪村随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经莱州市公安局三山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其已无生还可能,且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王洪村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洪村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薛明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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