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2020-01-17
青岛海事法院 (2019)鲁72民特249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72民特249号
申请人:贾明霞,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阳,寿光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寿光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贾明霞申请宣告公民张向宝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9月23日上午8时许,张向宝在“鲁寿渔60105”渔船上海上捕捞作业时不慎落水,经多方全力救捞未果,现已无生还可能,且经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了已无生还可能的证明,故请求宣告张向宝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向宝,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文家街道岳家铺东村020号,住该村,系申请人贾明霞之夫。2019年9月23日张向宝在随“鲁寿渔60105”号渔船在生产作业时不慎落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寿光渔港监督于2019年10月4日出具证明,载明:2019年9月22日19时左右,鲁寿渔60105船从东营中心渔港出海前往51/3还去进行生产。23日8时左右,鲁寿渔60105起网吊网包,第一网包渔货上来后,往下放网包过程中,船员张向宝被网包缆绳缠住脚拖下水,鲁寿渔60105船在事发海域进行了2天搜救,一直未发现张向宝,张向宝已无生还可能。损害情况:张向宝落水失踪,已无生还可能。
申请人贾明霞申请宣告张向宝死亡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张向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向宝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向宝随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寿光渔港监督出具证明证实其已无生还可能,且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张向宝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向宝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薛明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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