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3195号
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南园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子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霞,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梁东,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燃公司)与被告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王彦霞,被告梁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设备尾款26.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在立案后支付2万元,因此要求被告支付设备尾款24.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4日,原告、被告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金额65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预付合同价格30%给乙方,乙方生产,提货前付合同价格的30%,货到运行合格6个月付合同价格的30%,余10%作为设备的质保金一年后付清;设备于2014年10月12日已全部运到被告指定现场,到货后被告迟迟不通知原告进行调试,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调试并付款,经多次联系催讨未果。
被告梁东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被告在2014年9月16日、10月18日支付了两次预付款后,原告再没有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交付被告,对设备进行调试并达到使用状态,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2014年9月14日,原告东燃公司(乙方)、被告梁东(甲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甲方购买乙方天然气压缩机一套,价格65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预付合同价格30%给乙方,乙方按合同要求组织生产,提货前付合同价格的30%,货到运行合格6个月付合同价格的30%,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第七条约定,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货物运抵交货地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提出有关产品及外观方面书面异议,开机试运行10天内甲方向乙方提出运行方面书面异议,乙方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在24小时内给甲方以书面答复。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站设备安装不在乙方服务范围,乙方负责指导安装,甲方报检等项目。
设备于2014年10月12日运到被告梁东指定现场,梁东予以签字确认。梁东于2014年9月16日、10月18日共计支付货款38.5万元,东燃公司起诉后,梁东又支付东燃公司2万元,梁东共计向东燃公司付款40.5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应否支持。
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设备总价款为65万元,梁东已先后支付40.5万元,还欠付24.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梁东预付合同价格30%给东燃公司,提货前付合同价格的30%,货到运行合格6个月付合同价格的30%,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东燃公司认为,到货后梁东迟迟不通知东燃公司进行调试,梁东认为东燃公司没有履行调试义务导致设备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本院审查认为,涉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经于2014年10月12日运至被告梁东指定地点,梁东主张东燃公司不履行调试义务,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已经要求东燃公司对其设备进行调试,但梁东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通知东燃公司进行调试,因此梁东主张东燃公司不履行设备调试义务,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设备已经于2014年10月12日交付梁东,梁东未及时组织设备调试,且在东燃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梁东又向东燃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设备款,其主张东燃公司主张设备款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东燃公司要求梁东支付设备尾款24.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尾款24.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37.50元,由被告梁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伟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