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芹、刘显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0-01-07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特55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特55号
申请人:刘美芹,女,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系被申请人刘成义之长女。
申请人:刘显锑,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系被申请人刘成义之子。
申请人:刘美芸,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被申请人刘成义之三女。
被申请人:刘成义,男,193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代理人:江吉美,女,193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系被申请人刘成义之妻。
申请人刘美芹、刘显锑、刘美芸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成义为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美芹、刘显锑、刘美芸向本院提出申请:1、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刘成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依法指定刘美芸为被申请人刘成义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刘成义于2017年2月因脑梗导致小脑萎缩,意识不清,身体左半部分瘫痪,失去自理能力至今。其妻江吉美年事已高,不能自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父子、子女关系,自从被申请人瘫痪在床意识不清,住进新康泰医疗养老医院后,与其相关事宜一直由申请人处理至今,被申请人无法自主主张和自行处理。特此申请,望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刘成义的代理人江吉美对此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美芹系被申请人刘成义之长女,申请人刘显锑系被申请人刘成义之次子,申请人刘美芸系被申请人刘成义之三女。被申请人刘成义之长子刘显刚、次女刘美花已去世。
被申请人刘成义于2017年2月因脑梗导致小脑萎缩,意识不清,身体左半部分瘫痪,失去自理能力至今。
申请人刘美芹、刘显锑、刘美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刘成义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9年12月27日,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19]青精鉴字第23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血管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刘美芹、刘显锑、刘美芸同时申请指定刘美芸为被申请人刘成义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刘成义之代理人江吉美当庭表示同意宣告刘成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由申请人刘美芸作为被申请人刘成义的监护人。故申请人刘美芹、刘显锑、刘美芸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成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指定刘美芸为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成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美芸作为刘成义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宫宇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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