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4刑初(速)10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祖生,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2008年3月10日因故意殴打他人被原山东省即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祖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于 宁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佳丽
书 记 员 姜博文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41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22日17时23分许,被告人黄祖生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金院路口右转弯时,与顺向行驶的许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孙某)相撞,致两车损,许某伤,孙某当场死亡。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被告人黄祖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黄祖生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黄祖生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祖生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祖生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