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06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20)鲁0211刑初61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20)鲁0211刑初61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1008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1月 27日18时50分,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鲁xxxx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正在停车等信号灯的胡某某驾驶的鲁xxxx小轿车相撞,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民警现场依法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54mg/100m1。后经对被告人王某血液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224mg/100m1。经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胡某某,获得胡某某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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