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
|
|
辩护人 |
无 |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1008号 |
|
指控事实 |
2019年11月 27日18时50分,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鲁xxxx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正在停车等信号灯的胡某某驾驶的鲁xxxx小轿车相撞,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民警现场依法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54mg/100m1。后经对被告人王某血液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224mg/100m1。经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胡某某,获得胡某某谅解。 |
|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
|
量刑建议 |
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
|
|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
|
判决理由 |
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
|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
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