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福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25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刑初663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663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崂山区于哥庄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19)771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14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鲁U号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崂山区于哥庄村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虎峰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1月20日主动到案。经检验,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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