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3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52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520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及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司机。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诈骗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30日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柴静,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张老师”(微信昵称,另案处理)能办理虚假的网络可查询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遂以每份600元的价格联系“张老师”,为多人办理虚假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2017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向刘永平收取人民币2900元,为刘永平女儿刘某2办理了加盖莘县教育局公章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2017年7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向刘永平收取了人民币6400元,为傅某办理了加盖安丘市教育局公章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为王某3办理了加盖河池市教育局公章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向郑某收取了2000元的费用,为郑某办理了加盖安丘市教育局公章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2017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向苗某收取了人民币3200元,为王某2、程某办理了加盖安丘市教育局公章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2017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向王某1收取了人民币4000元,为王某1、李某2办理了加盖安丘市教育局公章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经安丘市教育局、莘县教育局出具证明,上述教师资格证与教师资格证认定证书的代码不符,上述证书虽加盖教育局字样的公章,均与其公章不符,判定为假证。
对上述事实,公诉人提供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人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柴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2自愿认罪认罚;3、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徐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徐某某有作案嫌疑,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侦查。2017年8月30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徐某某拒不交代其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民警通过其手机微信发现大量的办理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内容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与办假证人员的聊天内容及转账情况;假教师资格证一宗,证实查获的被告人所伪造的假证件情况;刑事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退回了王某2、郑某、苗某制作假证的钱款情况;被告人徐某某、另案被告人王立春的供述、证人徐某、张某、李某1、刘某1、傅某、王某1、王某2、程某、苗某、李某2、刘某2、王某3、郑某的证言,证实本案事实;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被告人情况;视听资料,证实讯问被告人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互为印证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徐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被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三十一日,折抵刑期三十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惠芳
人民陪审员  邵明厚
人民陪审员  张彬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振勇
书记员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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