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18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刑初265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刑初26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娜,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青岛市市南区,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魏广,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9]126号起诉书和青市南检公刑追诉〔2019〕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娜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娜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区分公司客户经理,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娜虚构自己分管的大客户业务需要垫资并可以返还较高比例佣金、预存话费送手机等事实,同时使用伪造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区分公司公章,出具合同、担保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获取受害人信任,先后骗取于某1人民币3760万元、浙江澳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3104万余元、史某1人民币2963万元、李某1人民币1750万元、韩某人民币594万元、王某人民币463万元、张某2人民币353万余元、尚某人民币240万余元、张某1人民币98万余元、逄某人民币29万余元、孙某人民币9万余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3363万余元。赃款挥霍。被告人李娜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娜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将赃款挥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李娜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2)其本人也是“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受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文件检验鉴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李娜的供述、银行交易明细、证人傅某、史某2、李某2、李某3、李某4的证言、公某、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合同照片、指认公某、委托收款授权书、投标确认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声明、证明、入住酒店记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青岛不动产登记信息、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见证人基本情况、光盘、被害人于某1、梁某、于某2、逄某、王某、石某、李某1、张某1、孙某、祝某、尚某、张某2、兰某、史某1、韩某的陈述、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33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娜退赔本案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36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国峰
人民陪审员  袁 毅
人民陪审员  李 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海雪
书 记 员  王 娜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