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8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辇止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辇止头村。
法定代表人:任文娟,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任家升,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现住莱西市。
上诉人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辇止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辇止头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任家升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辇止头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征收土地签订的两份补偿协议存在补偿项目重复、数额与评估报告不一致的情形,一审未对被上诉人实际征收土地状况、应补偿数额予以核实,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将导致被上诉人不当得利20839元,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依据,应予改判。1、被上诉人被征用的土地包括红线内永久征用地(南边大棚)和红线外临时征用地(北边大棚)两部分。2018年5月1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两部分被征用地同时签订了两份补偿协议。该两份补偿协议在补偿项目及内容上存在重复,且部分补偿数额填写错误,被上诉人被征用或临时占用的南北两个大棚所涉补偿项目中,根据大棚补偿面积计算应得的补偿款分别为17372元和2295元,两个协议中由于重复计算、计算面积错误所计算的分别是35692元和4484元,鉴于上诉人已支付大棚补偿35692元,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到补偿款16025元。同时,扣除应付北边大棚的青苗补偿款12700元,被上诉人实际应返还上诉人3325元。2、双方所签订补偿协议中明确载明“以评估价为补偿标准”,而涉案两份补偿协议都是在评估报告未作出之前签订,协议中的数据是在评估报告未作出前的预估数据,与被上诉人实际被征用或临时占用面积严重不符,现场勘察即可查证被上诉人的实际被征迁及占用面积。显然工作人员由于重大误解、失误而将补偿数据填写错误,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潍莱高铁是国家重点征迁项目,补偿款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估补偿标准予以发放,并且要经过严格的账务审计。被上诉人因为被上诉人工作人员重大误解、失误而因此获利违背诚信原则,也与法律精神相悖。
任家升辩称,上诉人没跟我们沟通,签的协议是霸王协议,我们提出意见,上诉人说已经审核,不能更改。为什么现在能更改了,上诉人说给多了的问题我方不认可。上诉人一直暗箱操作,不公开。上诉人找了一个不知名的陌生女人来评估,我方对评估不认同,都是上诉人自己操作的,我方没有参与。
任家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751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辇止头村民委员会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撤销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8年5月16日签订的2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将被反诉人征收补偿款项变更为南边大棚(红线内)补偿41362元、北边大棚(红线外)补偿14995元,共计56357元;2.被反诉人退还反诉人补偿款项3324.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任家升系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辇止头村村民。因潍莱高铁建设占地需要,2019年5月16日,辇止头村民委员会与任家升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便道占地),主要内容如下:甲方辇止头村民委员会,乙方任家升,根据《合同法》合《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规定,为顺利实施项目建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乙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拆迁补偿范围项目施工范围内乙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经甲乙双方确认,以评估价为补偿标准。二、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青苗等补偿人民币12700元,大棚等补偿人民币4814元,其他0元,共计壹万柒仟伍佰壹拾肆元。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三、腾地时间乙方在签订本协议5日内必须将地上附着物全部清理完毕。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处理。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五、其他事宜1、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该土地上乙方签订的其他的协议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2、如果乙方与第三方存在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不得影响工程施工等工作进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3、人口补偿款另行补偿。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街道办事处)留存三份。甲方辇止头村民委员会盖章及代表签字,乙方任家升签字按印。
合同签订后,任家升已交付其使用的案涉土地,该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已拆除并被潍莱高铁占用,辇止头村民委员会未将上述补偿款发放给任家升。
同日,辇止头村民委员会与任家升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红线内占地),补偿任家升因潍莱高铁项目施工占地产生的补偿款项59682元,辇止头村民委员会已将该笔款项发放至任家升。
一审法院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辇止头村民委员会与任家升自愿签订的青苗及地上物补偿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原告已交付其使用的土地,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按时、足额给付补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给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反诉称其与任家升签订的2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系工作人员失误、存在重大误解签订,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将上述协议予以撤销,但经一审法院审查,其主张存在重大误解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辇止头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任家升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款17514元;二、驳回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辇止头村民委员会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19元,反诉费25元,由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辇止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与被上诉签订的两份补偿协议在补偿项目及内容上存在重复,部分补偿数额由于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误解、失误而将补偿数据填写错误,上诉人的该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签订的青苗及地上物补偿协议,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由上诉人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辇止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秦艳华
审判员 于瑞军
审判员 尤志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