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806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圣东,男,汉族,1978年7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莒县。2006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圣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仲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源冰
书 记 员 江 超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398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10月17日15时27分许,被告人张圣东饮酒后驾驶鲁LXXXXX号小客车沿青岛市城阳区雪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李家女姑小区东出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圣东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0mg/100ml。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圣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张圣东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圣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