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余危险驾驶速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28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刑初665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665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本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新埠花园户,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辛集镇招贤村一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19)761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1日17时许,醉酒后驾驶鲁Q号轿车,沿本市崂山区海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香港东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9月10日主动到案。经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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