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书合与青岛诺乾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2-03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9536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9536号
原告陈书合,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平,青岛市北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真,青岛市北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诺乾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青石路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N51DN41。
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
原告陈书合与被告青岛诺乾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星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书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平、赵天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诺乾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书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青岛诺乾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陈书合支付施工工费14016.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原、被告双方约定,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室内装修中的瓦工活由原告负责施工,其工费为16016.30元。施工完毕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000元工费。余款被告多次承诺支付但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诺乾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青岛诺乾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即墨区的装修工程。后被告青岛诺乾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原告陈书合为上述房屋进行贴瓷砖等瓦匠劳务。施工完毕后,因被告未结清原告劳务费,原告诉来本院。
另查明,朱亚囡代表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陈书合支付劳务费2000元。施工完毕后,原告陈书合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超确认:工程劳务费已付2000元,尚有14791元未予结清。
再查明,青岛诺千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青岛诺乾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修改为: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青石路320号,其中朱亚囡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装修施工合同、工商登记材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等证据在案作证,经当庭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陈书合受雇于被告青岛诺乾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青岛诺乾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瓦匠劳务,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青岛诺乾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劳务费的支付责任。通过法庭调查,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青岛诺乾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陈书合劳务费数额为14791元未结清。现原告陈书合要求被告支付施工劳务费14016.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青岛诺乾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其法律后果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诺乾诚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书合劳务费1401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宗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