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刑初60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现住青岛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军,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某检三部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阎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王某,被害人明某1的委托代理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某1自愿达成附带民事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明某1(女,时13周岁)通过他人介绍相识。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明知明某1不满14周岁,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四次,致被害人明某1怀孕,后明某1于2019年3月28日引产。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系被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青岛市万紫千红旅馆旅客住宿登记表,门诊病历,陈某及明某1的户籍信息;证人王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明某1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2、被害人明某1行为不当,使被告人产生错误领会;3、陈某已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自称陈某)与被害人明某1(女,2004年8月5日出生)通过王某1介绍在QQ上认识。
1、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明知明某1不满14周岁,仍将明某1带至青岛市万紫千红宾馆105房间,陈某不顾明某1反抗,采取强行压制等手段与明某1发生性关系。
2、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至明某1在青岛市家中,通过言语威胁等方式,利用明某1不敢反抗的心理,先后3次强行与明某1发生性关系,致明某1怀孕。
2019年3月28日,明某1在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引产。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系被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2019年3月28日14时许,被害人明某1报案称被一个名为“陈某”的人强奸。2019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青岛市公安局李某分局兴城路派出所投案。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陈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某1达成赔偿协议,陈某自愿赔偿明某2医疗费、死婴遗体处理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补课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55865.53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青岛市万紫千红旅馆旅客住宿登记表,门诊病历,陈某及明某1的户籍信息;证人王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明某1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导致幼女引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明某1行为不当,使被害人产生错误领会的辩护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和反抗的能力,无论被害人明某1行为如何或是否同意,只要被告人陈某与其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犯罪,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陈某系自首,且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某1达成调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7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刁政文
人民陪审员 张本奎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郐美娜
书记员臧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