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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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2015年7月3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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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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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928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京XX号大众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岛区灵山卫派出所报警寻找手机,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05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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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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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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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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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被告人牟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牟某某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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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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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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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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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侯 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亮 书 记 员 李 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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