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735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升,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市即墨区蓝谷高新区管委生态办职员。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于娟、吕佳琳,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升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升及辩护人于娟、被害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董某升利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薛某,并隐瞒自己已婚的真相,虚构自己开办公司且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等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与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前后多次诈骗被害人现金共计19.5万元。
2、2014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董某升通过183××××8086的手机号与被害人薛某保持联系,并虚构亲人、战友生病去世、自己被捕入狱、帮薛某朋友找工作等事实,以及假冒太爷、战友等身份,博得被害人同情,取得被害人信任,使得被害人多次用ATM机给董某升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存入现金共计147350元、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向董某升的微信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7488元,多次通过支付宝向董某升的中国邮政银行卡转账共计人民币37318元。上述金额共计192156元。
以上被告人董某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诈骗薛某人民币387156元左右,所得钱财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升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董某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至7月左右,被告人董某升与被害人薛某通过婚恋网站认识,被告人董某升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被害人薛某确定恋爱关系,以自己开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前后多次诈骗被害人薛某现金共计约19.5万元。
2、2014年6月至2018年8月左右,被告人董某升虚构亲人和战友生病去世、自己被捕入狱、帮被害人薛某朋友找工作等事实,以及假冒太爷、战友等身份,使得被害人薛某多次给被告人董某升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存入现金、转账等共计人民币147350元,多次通过微信发红包和转账向被告人董某升的微信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7488元,多次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董某升的中国邮政银行卡转账共计人民币37318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23日,被害人薛某报警。被告人董某升于2018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一宗,证实本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2、人口基本信息表一份,证实被告人董某升的身份情况。
3、婚姻登记信息表一宗,证实被告人董某升的婚姻状况。
4、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宗,证实被告人董某升及其妻子名下并无企业。
5、接受证据清单、信息查询单等一宗,证实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的情况。
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账单截图、支付宝转账信息等证据一宗,证实涉案账户汇款、转账等情况。
证人证言
1、证人侍巧云证言,证实被告人董某升的家庭及收入情况。
2、证人石某证言,证实被害人薛某向其借钱给被告人董某升等事实。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被害人薛某向其借钱的事实。
4、证人冷某证言,证实被害人薛某给被告人董某升钱款等事实。
5、证人辛某证言,证实被害人薛某向其借钱的事实。
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被害人薛某向其借钱给其男友汇款的事实。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薛某陈述,证实被告人董某升诈骗其财物的事实。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董某升供述,证实其诈骗被害人薛某的事实。
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1、辨认笔录及照片一宗,证实薛某辨认出被告人董某升的情况。董某升辨认相关涉案地点的情况。
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一宗,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董某升涉案手机、银行卡的情况。
3、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实涉案检查情况。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一宗,证实涉案录像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升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升系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董某升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董某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董某升退赔被害人薛浩淼人民币387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旭晶
审 判 员 欧晓彬
人民陪审员 曲荣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子涵
书记员陈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