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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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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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19]428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2月20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十梅庵路西向东行驶至文昌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马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胸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5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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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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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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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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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该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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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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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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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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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韩 闽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 蔚 书 记 员 王 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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