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科本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2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259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259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袁科本,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系山东XX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616号

指控事实

2019年9月20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袁科本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福州北路华仁立交桥(莱钢立交桥)匝道时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袁科本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袁科本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袁科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科本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袁科本认罪认罚,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科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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