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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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绪武,男,1987年9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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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625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8月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王绪武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胶州湾高速公路营海收费站(即胶州收费站)入口处,被胶州湾交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王绪武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3mg/100ml。后被告人王绪武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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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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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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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王绪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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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绪武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绪武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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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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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王绪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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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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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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