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绪武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2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254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254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绪武,男,1987年9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625号

指控事实

2019年8月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王绪武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胶州湾高速公路营海收费站(即胶州收费站)入口处,被胶州湾交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王绪武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3mg/100ml。后被告人王绪武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绪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绪武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绪武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绪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