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磊与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9-12-2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行初162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鲁0203行初162号

当事人

原告孙磊,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海洋,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诉辩意见

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及诉讼请求:2019年10月,原、被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有效。

被告主要答辩意见: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告提交的证据: 证据1、《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北区青岛湾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青北政发【2017】69号)。证据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证据3、房屋征收分户评估表。证据4、房产证复印件、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5、市北区美味新快餐点营业执照、市北区政府办公室政务专报。证据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青北补决字【2018】355号)。证据7、市北区青岛湾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房屋安置定位单。

原、被告均无争议的事实:青岛市市北区胶州路138号乙4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为孙磊,建筑面积23.34平方米,2009年经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并强制执行,要求分户办证,分别为:1、市北区胶州路138户乙4户,产权人孙磊,建筑面积6.62平方米;2、市北区胶州路138号乙4户甲,产权人王佩忠,建筑面积16.72平方米。2010年,商河县法院撤销分户裁定,并要求房产管理部门撤销分户的房地产权证。2017年7月22日,市北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协议,市北区政府作出青北补决字【2018】355号补偿决定书,但未执行。2019年10月26日,原、被告达成《房屋征收房屋(异地)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按面积比例对青岛市市北区胶州路138号乙4户房屋内建筑面积6.62平方米进行补偿,补偿方式是异地房屋补偿,被告提供与原告应得货币补偿金315440.09元价值相当的市北区海岸路36号项目安置房屋,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安置房定位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后,被告通知原告按照选房顺序选择安置房屋,限选一套,原、被告另行签订安置定位协议,安置房屋价款与征收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双方结清差价款,安置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房并验收合格。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偿费、速迁奖励费等合计56989.2元,待原告配合被告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完毕后20个工作日,由被告通知原告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交验单、补偿协议,到指定地点领取。原告逾期不搬家腾房或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证注销手续的,视为不履行协议,被告有权不发放补助款,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其他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对安置房屋进行了变更、定位,安置房屋位于市北区宜昌路31号小区8号楼1单元2802户。

本院认为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以分户前的涉案房屋为基础,按照分户前的涉案房屋状况、面积等因素计算房屋征收补偿金,再根据分户后孙磊、王佩忠所占涉案房屋的面积比例,按比例分配房屋征收补偿金,符合客观实际,不违反法律规定。2019年10月26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房屋征收房屋(异地)补偿协议》(协议编号:第FW1104)及安置房屋定位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也未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孙磊与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2019年10月26日签订的《房屋征收房屋(异地)补偿协议》(协议编号:第FW1104)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为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招立琛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