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89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燕某,男,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2013年8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原胶南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1月28日因盗窃罪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得假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燕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辛安村五龙河路“忆莘堂”养生理疗店内,盗窃郭某的幻夜蓝色VIVOX23手机一部,后燕某以35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给青岛市黄岛区锦江路160号“东南手机维修服务中心”店的朱国强,并将销赃款用于日常开销。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燕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该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郭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燕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郑路川
书记员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