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9937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龙山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蓝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264762594L。
负责人:于忠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王金玉,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662883。
法定代表人:毛延伟,董事。
被告:毛延伟,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邹永爱,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陈英,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宝加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73524359Y。
法定代表人:张绍刚,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好事来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人和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8003489B。
法定代表人:毛延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以上六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国涛,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绍刚,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刘纪春,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侯明亮,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东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3725526X4。
法定代表人:刘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即墨市大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924234。
法定代表人:周淑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知,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周淑玉,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农商银行龙山支行与被告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毛延伟、邹永爱、陈英、青岛宝加力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好事来西装有限公司、张绍刚、刘纪春、侯明亮、青岛东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即墨市大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知、周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毛延伟、邹永爱、陈英、青岛宝加力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好事来西装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国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绍刚、刘纪春、侯明亮、青岛东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即墨市大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知、周淑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银行龙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40000元、利息905882.84元(截至2019年11月8日)及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决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农商银行龙山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第一、二项合计金额10265882.84);3.判决毛延伟、邹永爱、陈英、青岛宝加力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好事来西装有限公司、张绍刚、刘纪春、侯明亮、青岛东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即墨市大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知、周淑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十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1日,农商银行龙山支行与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向农商银行龙山支行借款人民币93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同日,为确保该合同的顺利履行,毛延伟、邹永爱、陈英、青岛宝加力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好事来西装有限公司、张绍刚、刘纪春、侯明亮、青岛东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即墨市大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知、周淑玉分别与农商银行龙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农商银行龙山支行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但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款。为此,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借款事实属实,但公司现在经营困难,请判决分期支付。
毛延伟、邹永爱、陈英、青岛宝加力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好事来西装有限公司辩称为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实属实。
张绍刚、刘纪春、侯明亮、青岛东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即墨市大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知、周淑玉均未到庭,无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1日,农商银行龙山支行与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青农商即墨龙山支行)流借字(2018)年第10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向农商银行龙山支行借款93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的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80%;2.对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确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3.还款方式为采用按年计息并付息,到期还本;4.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自愿承担为取得贷款以及因违反本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等事项的费用)的支出;若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息,潍坊银行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有权提起诉讼、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及利息立即到期、有权中止发放尚未使用的借款、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同日,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分别与毛延伟、邹永爱、陈英、青岛宝加力有限公司、青岛好事来西装有限公司、张绍刚、刘纪春、侯明亮、青岛东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即墨市大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知、周淑玉签订《保证合同》(编号2018年第1010号),约定毛延伟、邹永爱、陈英、青岛宝加力有限公司、青岛好事来西装有限公司、张绍刚、刘纪春、侯明亮、青岛东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即墨市大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知、周淑玉自愿为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8年第1010号)项下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表外业务敞口、贴现资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主债权、追索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
2018年4月12日,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依照合同约定向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9340000元,并确定当年度执行利率为月利率6.52500‰,逾期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按月结息,每月末月20日为结息日。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相应利息,截止至2019年11月8日,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尚欠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借款本金9340000元、利息905882.84元,共计10245882.84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贷款欠本欠息明细查询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可以确认。
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借款合同》以及与毛延伟、邹永爱、陈英、青岛宝加力有限公司、青岛好事来西装有限公司、张绍刚、刘纪春、侯明亮、青岛东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即墨市大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知、周淑玉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340000元及借款利息905882.84元(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及自2019年11月9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毛延伟、邹永爱、陈英、青岛宝加力有限公司、青岛好事来西装有限公司、张绍刚、刘纪春、侯明亮、青岛东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即墨市大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知、周淑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毛延伟、邹永爱、陈英、青岛宝加力有限公司、青岛好事来西装有限公司、张绍刚、刘纪春、侯明亮、青岛东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即墨市大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知、周淑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张绍刚、刘纪春、侯明亮、青岛东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即墨市大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知、周淑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借款本金9340000元及借款利息905882.84元(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并自2019年11月9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毛延伟、邹永爱、陈英、青岛宝加力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好事来西装有限公司、张绍刚、刘纪春、侯明亮、青岛东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即墨市大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知、周淑玉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毛延伟、邹永爱、陈英、青岛宝加力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好事来西装有限公司、张绍刚、刘纪春、侯明亮、青岛东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即墨市大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知、周淑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95元,减半收取4167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十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