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张志军,男,1991年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3702XXX5415,汉族,大专文化,青岛瑞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南区逍遥三路18号1单元403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581号 |
|
指控事实 |
2019年9月28日1时25分许,被告人张志军醉酒后驾驶鲁B8XXXH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洮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洮南路XX号门前处时,适有鲁B3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停靠于道路北侧,因操作不当,鲁B8XXXH号小型轿车右前侧与鲁B3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左侧相撞,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被告人张志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8 mg/100ml,在送检的张志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 mg/100ml。后被告人张志军在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张志军已赔付对方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但未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 |
|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
|
|
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张志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
|
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志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志军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又能赔付对方车辆损失的情节,在量刑中均予以考虑。 |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张志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