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12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1258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1258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某,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一部刑诉〔2019〕573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与刘某等人在青岛市即墨区某房间内与被害人徐某就餐,其间,孙某与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孙某持啤酒瓶打伤徐某头部致其头皮缝合创口长度超过8cm,经法医鉴定,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同年2月21日,孙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孙某赔偿被害人50 000元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具结悔过。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张豪杰

书 记 员 曲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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