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11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红埠社区夏塔路988号。
负责人:黄可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娜,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华,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钢民,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上诉人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正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钢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正商公司不需要向牛钢民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9112.4元。事实与理由:牛钢民故意在求职信息表上隐瞒计划生育信息,没有如实填写婚姻状况和子女信息。计划生育是一项国策,我公司是民营小微企业,目前处于亏损状态,无力支付牛钢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正商公司录用牛钢民系为社会解决就业困难人员,而且国家也在扶持民营小微企业,故不应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牛钢民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正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不支付牛钢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9112.4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5年3月,牛钢民入职正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签订过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10月,牛钢民从正商公司退休。2018年12月27日,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为牛钢民发放城街管荣证字[2018]补42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载明:经审查,牛钢民自愿只要壹个子女。
另查明,牛钢民为向正商公司索要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对牛钢民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后,作出青城劳人仲案字[2019]第8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正商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牛钢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9112.4元。该裁决书下发后,正商公司对此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牛钢民系正商公司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牛钢民于2015年3月到正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于2018年10月从正商公司处退休,其育有一个子女,符合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情形。正商公司主张牛钢民存在故意隐瞒计划生育信息的情况,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正商公司应支付牛钢民一次性养老补助19110.60元(63702元×30%)。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青岛市《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计生[2004]10号)之规定,判决:正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牛钢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9110.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正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正商公司应否向牛钢民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牛钢民于2018年从正商公司退休,其育有一个子女,符合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情形。虽然正商公司主张牛钢民故意隐瞒计划生育信息以及公司亏损无力支付,但正商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正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正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雅彬
书记员 翟国媛
书记员 韩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