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福传、张皓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0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012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01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福传,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皓,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海滨、赵新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奥伦,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纪磊、黄朵朵,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莉,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饶阳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健、杨卫华,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昱,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华、张磊,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俊泽,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尹兆龙、戴玉鑫,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志勇,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于连青,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航,男,1984年5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福传、张皓、谭奥伦、郭莉、邵昱、金俊泽、李志勇、杨航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旻、王晓萍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毕福传、张皓、谭奥伦、郭莉、邵昱、金俊泽、李志勇、杨航在没有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HEETS牌卷烟。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毕福传先后多次向被告人张皓销售HEETS牌卷烟10823条,共计人民币1962065元,其中毕福传和被告人郭莉两次共同向张皓销售HEETS牌卷烟共计人民币526950元,后被告人张皓将购买的卷烟出售。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皓先后多次向谭奥伦销售HEETS牌卷烟4155条,共计人民币799645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皓先后多次向邵昱销售HEETS牌卷烟593条,共计人民币118205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张皓和被告人金俊泽、李志勇共同预谋开设淘宝店销售HEETS牌卷烟,由张皓负责进货,金俊泽和李志勇负责淘宝店的销售、发货。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三人通过淘宝销售HEETS牌卷烟657条,共计人民币164837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航先后多次向被告人邵昱销售HEETS牌卷烟275条,共计人民币54650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邵昱先后多次向王某、崔某先等人销售HEETS牌卷烟156条,共计人民币37158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谭奥伦多次将从张皓处购买的HEETS牌卷烟向苏某销售853条,共计人民币179566元,后被告人毕福传、张皓、谭奥伦、郭莉、邵昱、金俊泽、李志勇、杨航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公安机关从郭莉处查获HEETS牌卷烟6盒,从邵昱处查获HEETS牌卷烟79条,从谭奥伦处查获HEETS牌卷烟11条,经鉴定,均系真品IQOS卷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福传、张皓、谭奥伦、郭莉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邵昱、金俊泽、李志勇、杨航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毕福传、张皓、谭奥伦、郭莉、邵昱、金俊泽、李志勇、杨航具有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毕福传、张皓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谭奥伦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郭莉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邵昱、金俊泽、李志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杨航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毕福传、张皓、谭奥伦、郭莉、邵昱、金俊泽、李志勇、杨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予以供认。
被告人张皓辩解称,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嫌疑人,属立功表现。
被告人张皓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张皓系初犯;协助抓捕其他嫌疑人,虽不构成立功但也应予考量;其到案后认罪悔罪并认罪认罚。
被告人谭奥伦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谭奥伦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犯罪行为与其他类的非法经营犯罪相比主观恶性较小,其经营的烟草制品与国内的产品不同,不会对国内的烟草经营造成影响;其购买的烟草制品部分用于本人消耗。
被告人郭莉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系初犯、偶犯;在其与毕福传共同参与的一起犯罪中所起作用极小,系从犯;未获利,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对其减少罚金刑的处罚。
被告人邵昱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邵昱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金俊泽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金俊泽系初犯、偶犯;坦白交代罪行、认罪认罚,望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志勇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李志勇的经营行为是为了养家糊口而不是出于违法目的;系初犯、偶犯;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开始对其行为的违法性不知晓;参与时间较短、参与犯罪较少,系从犯,望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毕福传、张皓、谭奥伦、郭莉、邵昱、金俊泽、李志勇、杨航在没有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HEETS牌卷烟。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毕福传先后多次向被告人张皓销售HEETS牌卷烟10823条,共计人民币1962065元。其中毕福传和被告人郭莉先后两次共同向张皓销售HEETS牌卷烟共计人民币526950元。后被告人张皓将购买的卷烟出售。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皓先后多次向谭奥伦销售HEETS牌卷烟4155条,共计人民币799645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皓先后多次向邵昱销售HEETS牌卷烟593条,共计人民币118205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张皓和被告人金俊泽、李志勇共同预谋开设淘宝店销售HEETS牌卷烟,由张皓负责进货,金俊泽和李志勇负责淘宝店的销售、发货。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三人通过淘宝店销售HEETS牌卷烟657条,共计人民币164837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航先后多次向被告人邵昱销售HEETS牌卷烟275条,共计人民币54650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邵昱先后多次向王某、崔某先等人销售HEETS牌卷烟156条,共计人民币37158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谭奥伦先后多次将从被告人张皓处购买的HEETS牌卷烟向苏某销售853条,共计人民币179566元。
后被告人八名均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到案后八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郭莉处查获HEETS牌卷烟6盒,市北区烟草专卖局从被告人邵昱处查获HEETS牌卷烟79条,从被告人谭奥伦处查获HEETS牌卷烟11条,经鉴定,以上被查获的卷烟均系真品IQOS卷烟。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案件移送函、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各相关烟草专卖局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毕福传的前科刑事判决书、案发现场示意图、相关银行转账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相关淘宝、支付宝截图、手机聊天记录、证人曹某、陈某、李某、左某、王某、张某、刘某、林某、崔某先、崔某、石某、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各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烟草检验报告、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邵昱的亲属代为预交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金俊泽的亲属代为预交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志勇的亲属代为预交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杨航预交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福传、张皓、谭奥伦、郭莉、邵昱、金俊泽、李志勇、杨航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其中毕福传、张皓、谭奥伦、郭莉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邵昱、金俊泽、李志勇、杨航属情节严重,八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皓所提其有立功表现的辩解意见,经查,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经营的烟草制品的来源,但并未协助抓捕其他嫌疑人,依法不属于立功表现。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皓的辩护人所提张皓系初犯、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谭奥伦的辩护人所提谭奥伦系初犯、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与其他类的非法经营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谭奥伦购买的烟草制品部分用于本人消耗的辩护意见,经查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郭莉的辩护人提出所提郭莉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郭莉系偶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邵昱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金俊泽的辩护人所提金俊泽系初犯、坦白交代罪行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所提金俊泽系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已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李志勇的辩护人所提李志勇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其经营行为不是出于违法目的辩护意见,经查没有法律依据;其辩护人所提李志勇系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经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辩护人所提李志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仅就李志勇在淘宝店进行销售部分认定为犯罪数额予以指控,已经有利于被告人考虑,在此基础之上其所起作用并非从属,不应认定为从犯,以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昱、金俊泽、李志勇、杨航所犯罪行较轻,均能够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毕福传曾受过刑罚处罚的情节,本院在量刑中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毕福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皓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谭奥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郭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邵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金俊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李志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杨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自被告人谭奥伦、郭莉处扣押的卷烟,青岛市市北区烟草专卖局自被告人邵昱处扣押的卷烟均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三、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张皓处扣押手机一部,自被告人金俊泽处扣押苹果6PLUS手机一部,自被告人李志勇处扣押台式电脑一台,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厉建军
人民陪审员  赵景溪
人民陪审员  孙国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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