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花与江树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2-10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民初1361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1361号
原告:刘花,女,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住青岛市城阳区,系刘花之夫。
被告:江树圯,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刘花与被告江树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树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0月2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原告租用被告城阳区小周村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厂房作为城阳区优品汇仓库,房租为每年10000元,当日交付定金2000元。厂房内有大型机械占地面积为40平方米,需要拆除。2018年10月1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交清了租金10000元。后被告因种种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但并未退还已缴纳的租金,原告曾找他人协助解决,但被告一直未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未使用的10个月退房租金共计8333元;2、要求被告解除合同,赔偿搬运费损失共计2000元,追究被告随意辱骂他人的法律责任;3、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城阳区社区的的房屋,并约定了相关事项。原告也支付了租赁费10000元。
2、收条及转账记录各一份1份,证明被告的妻子仇淑玉收取原告的租房定金2000元。该2000元包含在合同约定的10000元房租之内,签订合同时只给了8000元。
3、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刚与江树圯的妻子仇淑玉的录音1份,证明被告的妻子让我去拿钱,但没有返还。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租赁被告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的厂房,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厂房拆迁之日止,每年租赁费10000元,原告于2018年10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给仇淑玉定金2000元,被告为其出具了押金收条。合同签订当天交付了原告剩余租金8000元,因被告告知原告要存大型的设备,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实际使用涉案房屋到2018年12月15日搬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自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一年的租金10000元,被告未提出抗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其租赁的涉案厂房中,存放大型设备未搬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于2018年12月5日搬离涉案厂房,被告也未提出抗辩,原告要求自该时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主张扣除已经使用的2个月的租赁费,剩余10个月的租赁费8333元(10000元-10000元÷12个月×2个月),要求被告返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搬运费及误工费2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该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辱骂他人的证据,也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刘花与被告江树圯于2018年12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江树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花租赁费人民币8333元;
三、驳回原告刘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承峰
审判员  顾 伟
审判员  纪仁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志双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