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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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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高美玲,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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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5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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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高美玲在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小区X号楼XX户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约0.3克。后被告人高美玲被抓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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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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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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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高美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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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美玲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高美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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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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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高美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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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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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稳 书 记 员 张 冠 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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