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美玲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11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191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191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高美玲,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542号

指控事实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高美玲在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小区X号楼XX户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约0.3克。后被告人高美玲被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高美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美玲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高美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美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稳

书 记 员 张 冠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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