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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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徐某,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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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一部刑诉〔2019〕413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1月下旬,在被告人徐某的指使下,冯某带领冯某1、冯某2、柳某到即墨区北侧路边,将丁某放置在此的铺设路面所用的大理石地砖装车拉走。经鉴定,被盗大理石地砖价值20 586元。徐某于同年3月20日经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发还。经公诉机关委托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徐某适用社区矫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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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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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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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具结悔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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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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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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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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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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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张豪杰 书 记 员 田 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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