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06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1227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1227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徐某,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一部刑诉〔2019〕413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月下旬,在被告人徐某的指使下,冯某带领冯某1、冯某2、柳某到即墨区北侧路边,将丁某放置在此的铺设路面所用的大理石地砖装车拉走。经鉴定,被盗大理石地砖价值20 586元。徐某于同年3月20日经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发还。经公诉机关委托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徐某适用社区矫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具结悔过。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张豪杰

书 记 员 田 昆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