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键与王平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2-06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民初4206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民初4206号
原告:侯键,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来收,青岛李沧金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平胜,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侯键与被告王平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来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平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被告之间虽约定借款金额为1万元,但实际只交付了8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条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85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返还本金的应付时间为2017年9月8日,原告请求支付上述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1000元,其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平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侯键借款本金8500元;
二、被告王平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侯键借款利息1000元;
三、被告王平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侯键公告费1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恒义
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
人民陪审员  魏春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密亮
书记员江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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