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熊小波对指控事实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0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172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172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熊小波,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2000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逄燕军

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528号

指控事实

2018年7月30日0时许,在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81号附近,马某某驾驶的汽车与赵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与马某某同行的被告人熊小波伙同禚某1、张某某、禚某2(均另案处理)、牟某某(未获)无故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赵某某逃离现场后,熊小波与张某某、禚某2、牟某某又一起无故对围观的张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赵某某头部、面部皮肤软组织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张某体表部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后熊小波等人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张某,取得二人谅解。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熊小波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指控罪名

寻衅滋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熊小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小波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熊小波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小波具有犯罪前科,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熊小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稳

书 记 员 张 冠 华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