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兰与李延勤、李延勋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2-04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民初7738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7738号
原告:赵秀兰,女,193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彬,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翔,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延勤,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李延勋,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李延励,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李延动,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赵秀兰与被告李延勤、李延勋、李延励、李延动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秀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彬、**翔、被告李延勤、李延勋、李延励、李延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秀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延勤、李延勋每人向原告支付拖欠赡养费18000元(计算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计算区间为:2016年至2019年,三年36个月);2、四被告自2019年9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800元,于每月3号前支付;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四被告为母子关系。原告共育有四子,分别为李延勤、李延勋、李延励、李延动。原告含辛茹苦将四个儿子抚养成人,成家立业,现年已88岁高龄,已无劳动能力。现原告由李延励、李延动照顾、赡养,被告李延勤、李延勋自2016年开始就没有向原告履行过赡养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延勤辩称,2016年到2019年间,根据我们四被告与原告达成的口头协议,由我们四人轮流照顾老人一个冬天,但并未约定要再出钱交赡养费。2015年过年的时候是在我家过的冬天,我已经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对于每月800元的赡养费,老人现在每月有2000元的补贴,自己生活已经足够,且我现在也没有多少劳动能力,我觉得还是以各家轮流养老比较合适。
李延勋辩称,我的答辩意见同李延勤的答辩意见,另我觉得老人每月2000元生活费已经足够,如果有意外情况或者老人生病,我该出钱就出钱。我不建议去养老院养老,不如按照农村的方式养老,比去养老院强。
李延励辩称,我同意按照原告诉讼请求支付赡养费。
李延动辩称,老人自2016年至今没有花过我们的钱,反而去谁家住每个月就给他1000元。我同意将老人送到养老院养老,因为现在平房的环境老人已经不能适应,我同意按照原告诉讼请求支付赡养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赵秀兰与李知章(已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李延勤、李延勋、李延励、李延动。现赵秀兰在李延励家居住,由李延励照顾。
二、赵秀兰每月享有的政府补贴、补助及农村养老保险金等收入约1900余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赡养费纠纷。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本案中,原告赵秀兰已88岁高龄,四被告作为子女理应关心和照料,履行对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因在本案诉讼前,原告与四被告以何种方式赡养原告及四被告每月应支付多少赡养费均未约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李延勤、李延勋支付拖欠的2016年至2019年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今后四被告应以何种方式赡养原告,应根据原告的意愿以及结合四被告的实际承受能力商定。现原告每月已有1900余元的固定收入,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四被告负担能力综合考虑,四被告另自2019年9月起每月每人负担原告200元的赡养费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延勤、李延勋、李延励、李延动于2019年9月1日起按200元每月的标准向原告赵秀兰支付当月赡养费。
二、驳回原告赵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晓东
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
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牛少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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