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相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05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763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76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相锦,曾用名孟祥金,男,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相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陈兆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相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14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孟相锦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西流高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世纪公园西门南约50米处,与前方顺行万某2驾驶的鲁NJ02-L0120号大型轮式拖拉机相撞,致两车损、万某2伤。事故后被告人孟相锦电话报警,救护车将万某2拉走后,该在放置警示牌后离开现场。次日,万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孟相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孟相锦于2019年7月15日13时许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相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公诉机关提交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抄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人万某1、沙某、隋某、刘某、邓某、杨某、严某、王某1、王某2、田某、张某、毛某证言,被告人孟相锦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结论,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信息查某,被告人孟相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被害人万某2驾驶证等复印件及查某,被害人万某2家庭关系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视听资料,谅解书,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孟相锦户籍查询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孟相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孟相锦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达成谅解协议;青岛市城阳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孟相锦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相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相锦在事故后电话报警,救护车将被害人万某2拉走后,该在放置警示牌后离开现场,后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相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萍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宁广志
书记员仇玉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