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10255号
原告于方志,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告:张清述,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小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小信村。
负责人:姜星忠,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晖、孙雪,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方志与被告张清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小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信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方志,被告张清述,被告小信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晖、孙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方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清述、小信村村委会支付劳务费209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张清述、小信村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小信村下设的建筑队干活,被告欠劳务费2090元未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张清述无异议。
小信村村委会辩称,被告未雇佣原告干活,原告所诉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
1.小信村建筑队系小信村村委会组建,无工商登记。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小信村村委会任命于跃俊为建筑队队长。一九九八年底,小信村村委会撤销了于跃俊的队长职务,并解散了建筑队,接收了该建筑队的债权债务。此事实已有生效的(2000)即民初字第2725号判决确认。
2.张清述自1989年至建筑队解散前,一直在该建筑队从事会计一职。张清述称小信村村委会于1998年底对外宣布解散小信村建筑队,但是一直未整理相关的账目,直到2000年上半年正式解散小信村建筑队,并拍卖了建筑队的部分资产。在1998年年底至2000年上半年期间,张清述继续作为小信村建筑队的会计为建筑队的债权人出具欠条,且持有此时间段欠条的部分债权人已通过诉讼形式向小信村村委会索要欠款,法院生效判决也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3.1999年12月31日,张清述为于方志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人工费2090元未付。
本院认为,张清述作为小信村建筑队的会计为于方志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小信村建筑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张清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小信村建筑队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而小信村村委会作为其开办单位,解散了该组织并接管了债权债务,故应由小信村村委会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起诉时间并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意见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小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方志劳务费209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清述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小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姜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