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群建、胶州市盛世家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12-03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9444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9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迟群建,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盛世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泸州东路66号盛世家园小区内。
负责人:董启志,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堃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泸州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魏振杰,经理。
上诉人迟群建因与被上诉人胶州市盛世家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盛世家园业委会)、被上诉人青岛堃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堃泰物业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1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迟群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其一审第二至八项诉讼请求及增加的误工费、交通费、打字复印费、取证费用的诉讼请求;3、改判其一至七项诉讼请求中的所有材料由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提供原件,迟群建自行复印;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按比例分担,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迟群建。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二至五项非迟群建诉请,第三、第四判项的起始日错误,且一至五项中迟群建名字全部错误,只有第六项名字正确。二、一审判决确认盛世家园业委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并确认盛世家园业委会未答辩,判决却确认宋王强为盛世家园业委会代理人、系盛世家园业委会成员,请求法院依法核查。根据迟群建提交的盛世家园业委会的成立备案表,证明宋王强非盛世家园业委会成员,无诉讼代理权。三、堃泰物业公司诉讼代理人宋可德以公司员工身份代理诉讼,一审开庭时迟群建提出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提交的劳动合同系伪造无效,属于无代理权未获一审认可,一审判决应为缺席判决。四、一审未判令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依法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比例且未判决几日内给予迟群建,将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后果发生,请求二审予以纠正。五、庭审笔录未查明的诉请以上诉状为准。
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均未答辩。
迟群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10日内向迟群建交付2010年度至今的《盛世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供查阅复印;2.判令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10日内向迟群建交付盛世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供查阅复印;3.判令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10日内向迟群建交付盛世家园小区管理规约,供查阅复印;4.判令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10日内向迟群建交付盛世家园小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自设立至今的所有决定及会议记录,供查阅复印;5.判令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10日内向迟群建交付历届盛世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供查阅复印;6.判令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10日内向迟群建交付历次盛世家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参会业主签名名册,供查阅复印;7.判令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10日内向迟群建交付盛世家园业委会成员业主身份证明材料,供查阅复印;8.判令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迟群建增加诉讼请求:判令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承担迟群建为本案所支付的误工费、交通费、打字复印费、取证费用等共计2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迟群建住胶州市,是该小区的业主。
2015年堃泰物业公司起诉迟群建,请求判令迟群建支付2013年11月份至2015年10月份的物业费。在该案中堃泰物业公司称与盛世家园业委会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
堃泰物业公司称自2018年12月份至今一直在盛世家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盛世家园业委会于2011年10月16日备案成立。
迟群建提交了青岛宝力嘉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收据,收据中项目为打字复印,数量50,单价3,金额150元;提交山东省公路汽车20元的定额车票10张;未提交证据证明扣发了工资。
迟群建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一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指2010年度至今的盛世家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诉讼请求第二至七项中迟群建请求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公示的相关规则规约,不清楚具体的份数,因为以上相关的材料盛世家园业委会从未进行过公示,诉讼请求第一至七项明确为由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向迟群建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复印费用由迟群建负担,或者被告提供原件,迟群建自行复印。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盛世家园业委会、堃泰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迟群建作为业主,可以向盛世家园业委会主张公布由盛世家园业委会掌握的情况和资料,盛世家园业委会应保障业主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的权利,并及时公布与业主利益相关的资料。
迟群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误工费、交通费、打字复印费、取证费用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费用或损失,不予支持。
迟群建明确其诉讼请求为由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提供复印件,迟群建承担复印费,或迟群建自行复印。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盛世家园业委会、堃泰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迟建群提供2010年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盛世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费由迟建群负担;二、盛世家园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迟建群提供盛世家园业委会的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复印件各一份,复印费由迟建群负担;三、盛世家园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迟建群提供盛世家园业委会和业主大会自2011年10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决定和会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复印费由迟建群负担;四、盛世家园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迟建群提供胶州市盛世家园业主大会自2011年10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业主大会业主签名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费由迟建群负担;五、盛世家园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迟建群提供盛世家园业委会自2011年10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业主委员会成员登记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复印费由迟建群负担;六、驳回迟群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盛世家园业委会、堃泰物业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迟群建作为盛世家园小区的业主,可以向盛世家园业委会、堃泰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迟群建要求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交付2010年度至今的《盛世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合用原件给迟群建查阅复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盛世家园业委会应保障业主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的权利,并及时公布与业主利益相关的资料。迟群建要求盛世家园业委会交付盛世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盛世家园小区管理规约、盛世家园小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自设立至今的所有决定及会议记录、历届盛世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历次盛世家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参会业主签名名册,盛世家园业委会应当提供原件给迟群建查阅复印。以上材料并非应由堃泰物业公司持有,迟群建要求堃泰物业公司提供以上材料,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盛世家园业委会成员的业主身份,迟群建若有异议,可要求盛世家园业委会提供其组成人员的业主身份的证明材料予以核实,迟群建要求复印盛世家园业委会成员的业主身份证明材料,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迟群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误工费、交通费、打字复印费、取证费用系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费用或损失,其要求判决盛世家园业委会和堃泰物业公司承担误工费、交通费、打字复印费、取证费用等共计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虽列宋王强为盛世家园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王强未实际代理盛世家园业委会参加一审诉讼,一审对盛世家园业委会系缺席判决,盛世家园业委会在二审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迟群建要求核查宋王强的身份,本院不予准许。宋可德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够与堃泰物业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并不能否认其与堃泰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迟群建以宋可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主张宋可德无权代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迟群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其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11648号民事判决;
二、胶州市盛世家园业主委员会、青岛堃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迟群建提供2010年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盛世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供查阅复印;
三、胶州市盛世家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迟群建提供盛世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供查阅复印;
四、胶州市盛世家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迟群建提供盛世家园小区的管理规约,供查阅复印;
五、胶州市盛世家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迟群建提供盛世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自成立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决定和会议记录,供查阅复印;
六、胶州市盛世家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迟群建提供历届胶州市盛世家园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供查阅复印;
七、胶州市盛世家园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迟群建提供胶州市盛世家园历次业主大会会议参会业主签名册,供查阅复印;
八、胶州市盛世家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迟群建提供胶州市盛世家园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身份证明材料,供查阅核实;
九、驳回迟群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200元,均由胶州市盛世家园业主委员会负担,胶州市盛世家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迟群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化宿
审判员  徐 明
审判员  潘红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繁
书记员  庞连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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