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老三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立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12-03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9694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9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老三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营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秀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立仁,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杰,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老三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三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立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三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支付唐立仁赔偿金47781元。事实和理由:1、老三东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招聘唐立仁任公司副总经理,因唐立仁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老三东公司依法解除唐立仁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唐立仁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老三东公司的上诉。
老三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不支付唐立仁赔偿金47781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老三东公司与唐立仁于2017年9月23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协议书》,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老三东公司为唐立仁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10月,唐立仁在老三东公司工作至2018年11月8日,月工资为35000元,支付形式为银行转账,于次月月底支付上一个月工资,工资支付至2018年9月,唐立仁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5000元,2017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09元,老三东公司未支付唐立仁2018年10月、11月期间工资44655.17元。
2019年1月16日,唐立仁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一、老三东公司支付唐立仁2018年10月、11月工资共计47873.6元。二、老三东公司支付唐立仁拖欠工资的赔偿金47873.6元。三、老三东公司支付唐立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000元。四、老三东公司支付唐立仁住房款573499.5元。五、老三东公司支付唐立仁违约金300万元。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做出胶劳人仲案字〔2019〕第375号裁决书:一、老三东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立仁2018年10月、11月期间工资44655.1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781元,以上共计92436.17元。二、驳回唐立仁的其他仲裁请求。老三东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之规定,老三东公司称因唐立仁违反老三东公司员工奖惩制度,故老三东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加以证明,该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并未体现其经法定程序制定,且唐立仁对此不认可,因该证据无法证明唐立仁违反老三东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之事实,老三东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一审确认老三东公司解除与唐立仁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老三东公司主张不支付唐立仁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老三东公司对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无异议,因此确认老三东公司应当支付唐立仁赔偿金47781元。
双方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9〕第375号裁决书裁决的老三东公司支付唐立仁唐立仁2018年10月、11月期间工资44655.17元,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老三东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唐立仁2018年10月、11月期间工资44655.1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781元,共计92436.17元;二、驳回老三东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唐立仁的其他仲裁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老三东公司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1、2018年12月7日,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3229号和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3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认定老三东公司生产的“护胃舰猴菇人参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给予老三东公司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2、2018年11月6日老三东公司做出人事令,载明因唐立仁负责的大健康项目达不到预期,解除唐立仁的副总经理职务,暂停该业务,唐立仁调至其他部门,具体岗位再行安排、具体薪资按公司11月份新下发的工资体系标准执行。唐立手写不同意该人事令、其只负责技术、不能将盈利与亏损捆绑到其本人身上、要求按原协议履行等内容。3、2018年11月8日,老三东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载明:唐立仁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唐立仁的劳动合同。
老三东公司称,2017年9月23日聘用唐立仁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主要开发研制护胃舰大健康项目,因唐立仁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被胶州市综合执法局进行两次行政处罚,罚款10万多元,老三东公司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于2018年11月8日依法与唐立仁解除劳动合同。
唐立仁称,老三东公司被行政处罚不是唐立仁的原因,负责产品质量不属于唐立仁的职责范围,老三东公司所谓的规章制度,并没有向唐立仁明示。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老三东公司称因唐立仁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老三东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老三东公司聘用唐立仁时,双方约定唐立仁的岗位是副总经理,老三东于2018年11月6日做出人事令,解除唐立仁的副总经理职务、将唐立仁调至其他部门,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老三东公司提交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2018年12月7日做出,系在唐立仁的合同解除后,老三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政处罚是唐立仁的原因造成,老三东公司亦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唐立仁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老三东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认定老三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老三东公司向唐立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老三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老三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化宿
审判员  徐 明
审判员  潘红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繁
书记员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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