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俊妨害公务罪判决书

2019-11-18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093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09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秋俊,曾用名张骏,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蒙古族,大专文化,系黑龙江省富锦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44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8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张秋俊在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派出所内,明知该所民警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张秋俊阻碍民警执法并将民警李某的右手手背咬伤,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李某之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秋俊已赔偿李某损失,并取得李某谅解。

指控罪名

妨害公务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秋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秋俊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秋俊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秋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魁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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