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嘉与青岛海之魂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04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民初7790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7790号
原告:张文嘉,女,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南,男,193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原告之父。
被告:青岛海之魂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7号4楼。
法定代表人:于月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卫民,山东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文嘉与被告青岛海之魂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海之魂)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南,被告海之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卫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文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信誉保证金”2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4300元,合计2043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今的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在省内首创推出以“一金三保”为核心的百名高考学生参与的“优才圆梦”计划:学生缴纳“信誉保证金”,接受被告针对性强化补习培训,保证学生上本科、保就业,保证按时返还全额信誉保证金。原被告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优才圆梦计划协议书”,原告向被告交纳信誉保证金32万元,原告之子进入“计划”接受被告培训。2016年1月16日,因被告单方改变协议条款,后经协商,被告同意返还多收的信誉保证金12万元,退回2014年多收的学费29800元。2019年8月,原告之子大学毕业,多次与被告协商就业和返还信誉保证金事宜,被告置之不理。协议约定,2019年8月31日系返还信誉保证金的最后期限。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海之魂辩称,被告已退还原告信誉保证金149800元,仅应退还原告1702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2015年1月16日,原告张文嘉(乙方)与被告海之魂(甲方)签订《海之魂优才圆梦计划协议书》,就原告之子赵琦宸学习事宜约定:1、服务期限自双方签字之日至2019年8月31日结束。2、甲方承诺保证乙方(学生)在2015年高考中被本科院校(云南艺术学院播音主持专业)录取。在此期间,学生的艺术课、文化课学习、冲刺辅导由乙方负责安排。如未达到承诺则于2015年8月31日退还全部费用作为补偿。3、优才圆梦计划信誉保证金32万元,包括优才委培费、优才培训费(包括教师授课费、教务服务费、教案制定费、考试费和批改费、试卷分析测试费)。4、甲方有权根据学生文化课的实际情况,经与家长协商,在信誉保证金之外,收取双方约定的文化课课外辅导费用,并经乙方认可,此费用不在信誉保证金返还范围之内。5、如果乙方因个人需要而另谋发展,或经二个月的系统培训仍无法胜任教师岗位,且在学校内部其他岗位也无法胜任者,甲方全额返还乙方的信誉保证金。6、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内容,给另一方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利息损失、因追索或诉讼而支出的合理的通讯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原告张文嘉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信誉保证金32万元,被告出具收据并盖章确认。
2014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高辅班学费14800元,被告出具收据并盖章确认;2014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文化课封闭班学费29800元,被告出具收据并认可。
2015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退费说明》一份,记载:退赵琦宸学费,分两次付清共计149800元。注:2015年12月1日之前退还75000元,2016年1月1日之前退还74800元。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张文嘉提交2014年11月9日支付文化课封闭班学费29800元收据一张及被告出具的《退费说明》,主张被告已退还文化课封闭班学费29800元及信誉保证金12万元,仍应退还原告信誉保证金20万元。被告质证称该证据证明被告已退还原告149800元,仅应退还原告170200元。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退还的费用中是否包含该笔29800元学费。首先,原告支付文化课封闭班学费29800元并无合同约定,对于该笔费用是否包含在32万元内亦无合同约定;其次,《退费说明》未体现该笔费用问题。综上,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原告该主张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2015年1月16日,原告张文嘉与海之魂签订《海之魂优才圆梦计划协议书》,并支付信誉保证金32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及庭审查明,原告之子赵琦宸未被云南艺术学院录取,故原告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返还信誉保证金32万元,被告对退费亦不持异议。如上所述,被告已向原告退还了149800元信誉保证金,故被告仍应向原告退还信誉保证金170200元。
原告主张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如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以1702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海之魂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文嘉信誉保证金1702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702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文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5元,由被告青岛海之魂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承担3623元,由原告张文嘉承担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程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邱山
书 记 员 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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