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爽与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0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9152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9152号
原告:张爽,女,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高磊,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原告张爽与被告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欠款7190元整;2、要求被告支付合法的利息2062.8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高磊于2016年6月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套用原告信用卡共计17190元整,由于屡次索要被告还款,被告均未还款,补欠条写于2017年8月18日。在2019年2月3日多次电话并去家中告诉爱家人,其归还原告10000元整,并未支付利息,要求高磊立即归还剩余欠款7190元并支付相应合理的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高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认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6月起,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2017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高磊欠张爽人民币17190元。”被告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字捺手印。2019年2月3日,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剩余719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及诉讼利益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依法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剩余欠款719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以719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爽欠款7190元;
二、被告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爽欠款利息(以719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治宇
人民陪审员  刘红霞
人民陪审员  徐振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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