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06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1023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102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住青岛市即墨区。2016年9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一部刑诉[2019]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义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6日15时19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即墨区嵩山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二路路口处被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6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可适用缓刑。并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酒精呼气测试单、视听资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乙醇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田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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