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3496号
原告:青岛润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39700806Y。
法定代表人:陈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2号6号楼3单元601户,系青岛润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靖明国,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丹(靖明国之妻),女,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青岛润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凯物业”)与被告靖明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凯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金英,被告靖明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凯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靖明国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988.1元、滞纳金1853.34元;2、诉讼费由靖明国负担。
事实及理由:润凯物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北海舰队直管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舰队直管办”)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润凯物业为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一路288号即海军河马石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河马石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润凯物业依约提供物业服务至2017年8月31日,靖明国作为该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户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请求判如所请。
靖明国辩称,本单元15层楼有一位老人将捡回来的垃圾堆积在走廊上高达2至3米,造成我家到处都是蟑螂和蚂蚁,两部电梯只开放一部且电梯间内龌龊不干净,润凯物业不管不问,上述问题得不到解决,影响我家的居住环境和生活。2016年我家客厅两面墙浸湿三分之二,我找润凯物业来排查过一次,未解决问题,再找答复须找领导解决,待润凯物业撤离小区后我家自行找人修复墙面。我印象中2015年之前的物业费用我家全额交纳,润凯物业一直未来家中收取物业费用。
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于到庭当事人当庭提交的、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4年9月,润凯物业(乙方)与舰队直管办(甲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舰队直管办委托润凯物业为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一路288号的河马石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0.55元每月/平方米和0.4元每月/平方米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运行费,按月交纳,逾期交纳从第二个月1日起按欠交总额的日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的日常维护、养护和管理,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该合同的履行由小区管委会(丙方)负责监督,并由七名管委会成员在合同中签名。润凯物业在签订合同后对河马石小区实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舰队直管办于2017年8月25日向润凯物业送达《物业合同到期解聘告知书》,润凯物业于同年8月27日复函,并于8月31日正式撤离河马石小区。
靖明国2012年始成为河马石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户(建筑面积123.47平方米)物业使用人,自2014年11月开始欠交物业服务费,截止2017年8月,靖明国欠交物业服务费3988.1元。润凯物业对欠费进行过催交。河马石小区现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庭审中,润凯物业提交证据一、润凯物业与舰队直管办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用于证明润凯物业向涉案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服务费用、违约责任事项,小区管委会在合同签字确认。证据二、催费通知,用于证明已两次通知欠费业主交纳物业费用。证据三、《物业合同到期解聘告知书》函及接收签字,用于证明舰队直管办提前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润凯物业回复函件已由部队工作人员接收。证据四、(2017)鲁0203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用于证明靖明国所在小区部分业主起诉润凯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市北法院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有效,驳回对方诉讼请求。证据五、物业费及违约金的计算明细表,证明靖明国欠缴物业费及违约金的具体情况。靖明国质证意见,上述证据均没有见过也不清楚,不予认可,是从2016年开始未缴纳物业费。
根据诉、辩双方庭审陈述、提交的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结合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本院对本案作如下判定:
关于本案涉案物业管理合同效力问题。本院认为,河马石小区系舰队自管军产房,按照舰队的有关规定分配给相关人员居住使用或者由居住人按规定取得产权,舰队直管办作为舰队派驻小区的管理者,与地方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民事合同,委托地方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实行物业服务与管理,符合物业管理法规中的前期物业的特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舰队直管办与润凯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其约定内容效力及于小区内全体物业使用人。
本院认为,润凯物业与舰队直管办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润凯物业亦对河马石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靖明国作为河马石小区的物业实际使用人,理应受合同内容制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润凯物业交纳物业服务费。靖明国称,已交纳了2015年之前的物业费用,但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靖明国应承担此抗辩主张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靖明国对其居住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有异议,可以同全体业主协商、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反映,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令大多数业主满意的物业服务公司。考虑到润凯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提供的服务存在提升的空间,润凯物业已不再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从维护业主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润凯物业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靖明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青岛润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988.1元(2014年11月至2017年8月)。
二、驳回青岛润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靖明国负担。青岛润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靖明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青岛润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