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2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633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63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初中文化,现在青岛萧山引春有限公司务工,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63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14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G2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G204黄岛区王台镇大观园北侧时,与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鲁G×××××轻型封闭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民警对被告人王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王某的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4mg/100ml,后民警对其进行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查询结果单、呼气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乙醇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郑路川
书记员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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