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
|
辩护人 |
无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761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8月31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鲁XX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江山路齐长城路桥下与姜某某驾驶的鲁XX普通货车发生追尾,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民警在处置事故时发现段某某有饮酒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段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在段某某血样中检查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
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一万五千元。 |
|
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
|
判决理由 |
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段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审 判 员 侯 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亮 书 记 员 尹崇淼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