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富春江路支行与青岛优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2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8221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8221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富春江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高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世浩,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优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鞠*。
被告: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辉耀(中国)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鞠**,总经理。
被告:鞠**,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鞠*,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富春江路支行与被告青岛优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辉耀(中国)企业有限公司、鞠**、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青岛优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300000元、截至2019年10月28日的利息437315.3元及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青岛优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86865元;3.判令被告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辉耀(中国)企业有限公司、鞠**、鞠*对被告青岛优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决原告对被告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86号1栋1号厂房全幢、3栋实验楼全幢、4栋二期2#厂房全幢、5栋二期1#厂房全幢、2栋冷库一期全幢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富春江路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甄世浩,被告青岛优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辉耀(中国)企业有限公司、鞠**、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青岛优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300000元、截至2019年10月28日的利息437315.3元、被告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辉耀(中国)企业有限公司、鞠**、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被告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属实。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3日,被告青岛优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农商银行长江路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130万元用于购农产品,期限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利率为浮动利率,逾期还款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等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立即收回全部贷款,因借款人违约致贷款人采取诉讼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同日,被告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与原农商银行长江路支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86号1栋1号厂房全幢、3栋实验楼全幢、4栋二期2#厂房全幢、5栋二期1#厂房全幢、2栋冷库一期全幢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以上述房屋为原农商银行长江路支行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鲁(2016)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0073667号。同日,辉耀(中国)企业有限公司、鞠**、鞠*与原农商银行长江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2130万元。2018年11月22日,被告青岛优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农商银行长江路支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9年11月6日,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原合同其他条款仍有效,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鞠**、鞠*在担保人处盖章、签字、捺印。现被告青岛优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现违约,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辉耀(中国)企业有限公司、鞠**、鞠*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未支付律师费。原农商银行长江路支行经名称变更为现原告名称。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富春江路支行与被告青岛优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与辉耀(中国)企业有限公司、鞠**、鞠*之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放了借款,现被告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中除律师费及要求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外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被告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在借款展期协议中担保人处签章,原告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因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已经对该借款负有抵押担保责任,在展期协议未明确约定其承担何种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公司对借款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优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富春江路支行借款本金213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8日的利息为437315.3元;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辉耀(中国)企业有限公司、鞠**、鞠*对被告青岛优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富春江路支行对被告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鲁(2016)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007366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富春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921元,减半收取7796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优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辉耀(中国)企业有限公司、鞠**、鞠*负担79000元,余款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神维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珍芳
书记员夏萍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